富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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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临床用血互助金实施细则  
 

富阳市临床用血互助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民无偿献血,确保我市临床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杭州市公民用血管理办法》、《杭州市公民互助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用血互助金是指为推动无偿献血,保证公民临床用血,按《献血法》有关规定,由用血者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患者。

 

第二章   互助金的缴纳

 

     第四条   互助金的缴纳对象:

1、凡年龄在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未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在临床需要用血时,除向医院缴纳规定的输血费外,均需按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后方可用血;

2、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用血的;

    3、在富阳境外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第五条   下列六种情况需用血时可免缴互助金:

1、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等量免费用血;同时免缴互助金。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在五年内需用血的;

3、不符合献血健康标准者;

418周岁以下和55周岁以上的患者;

5、持有效证明(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籍患者;

6、除红细胞悬液外的成分用血患者;

符合上述(1)款用血的,须提供献血证,符合(2)款用血的,须同时提供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符合(3)款用血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符合(4)款用血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述证明(件)复印件由医院留存,在每月结帐时报市献血办复核。

 

 

第三章   互助金缴纳标准

 

第六条   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指一次连续住院或治疗期间的临床用血,如再次住院用血时应重新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临床用血1000毫升(红细胞悬液1个单位等于全血200毫升)及以下,按实际用血费用的二倍金额缴纳用血互助金;临床用血超过1000毫升,按1000毫升用血的二倍金额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八条   已缴纳互助金的患者,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六个月内无偿献血的,可持献血证及有效证件原件到市献血办退还用血互助金,但本次不享受无偿献血免费用血待遇。

 

                第四章   互助金用血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不得使用非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积极推行成份输血。

2、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输血科,指定责任性强,业务精湛,医德高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审定免交用血互助金资格。富阳市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医疗证明指定单位,必须确定相关专业人员若干名,并报市献血办审核备案后方有出具不符合献血健康标准的医疗证明资格。

3、医疗机构收取用血互助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填写互助金结算单,并将互助金上缴至市财政专户。每月10日前与市献血办核对上月用血情况。

4、医疗机构需临床备血时,按备血量先收取互助金预交款,用血后凭预交款收据根据实际用血量调换互助金专用发票;未用血的,凭预交款收据退还互助金预交款。

第十条   危重患者急需输血抢救时,应先予用血,输血后一周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对提供证明(件)不全者,应先缴纳用血互助金,待证明齐全后,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医疗证明者,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献血办职责:

1、负责用血互助金的监督与管理、免费用血的审核报销、免缴互助金的复核及互助金的退款工作;

     2、负责对已缴纳用血互助金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用血后六个月内参加无偿献血的,退还用血互助金。如超过六个月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则用血互助金转入无偿献血专用资金。

 

             第五章   互助金管理

 

     第十三条   用血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缴纳的互助金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用血互助金余额主要用于无偿献血的还血款、宣传、表彰等支出。

     第十五条   用血互助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卫生部门定期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用血互助金或弄虚作假不收取互助金,否则按《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不符合献血健康标准者:

1、性病、麻风病和爱滋病患者及爱滋病病毒感染者;

2、慢性肝炎、肝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

4、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

5、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6、甲亢、糖尿病;

7、癫痫、重性精神病;

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

9、各种恶性肿瘤。

第十八条    全血100毫升输血费为110元,应缴纳互助金为220元,以此类推,用血者患者应缴纳的最高互助金为2200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献血办负责解释,自二○○一年十月十日起施行。